确保债权到期履行而设立了两个以上担保物权,如何实现这些担保物权?
一个债权由两个物以抵押、质押等方式来作担保,在生活中也是常见的。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这两个物保如何执行呢?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处理办法:(1)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时,应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不足清偿主债的,再执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2)两个以上的第三人提供物保并存时,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或者同时选择所有第三人执行物保,被执行顺序上不存在先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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