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十八种情形
抵押人破产,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十八种情形
抵押人破产,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