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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抵押担保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十七种情形

日期:2021-03-23 来源:— 作者:— 阅读:179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十七种情形

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人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查封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的第十七种情形

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人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查封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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