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何确定租赁物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757条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按如下顺序确定:
首先,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民法典》第7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民法典》第75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其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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