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问:因我们房子买在城东开发区,为方便小孩上学,我们在市政府旁边租了一套房子。房内水电家具等生活设施齐全,只需要拎包入住。但房东当时在租房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我们)在租赁期间要保证房屋内家具家电等设施完好,如有损坏,押金不退,照价赔偿。在租赁期间,我们儿子弄坏了房东的电视(一个旧电视)。现在我们准备退房,但房东却不退还我们预交的押金(3个月房租),且要求我们按新电视价格赔偿房东的损失。请问,房东能否合同中有此约定为由,扣押我们预交的押金?
答:你好,不可以。虽然你们在当初租房时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对押金和赔偿问题进行了约定,但应其系房东拟好的格式化合同(针对所有承租人),且明显对承租人不利,合同显失公平与合理性。因而,该条款系霸王条款,当属无效。根据损益填补与平衡原则,你们可以就此与房东协商,要求房东退还你们预交的押金,并按照电视折旧的合理市场价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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