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与普通案件相比,涉及经营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承租方提起诉讼为主,出租方多提出反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纳租金,租金通常按照季或年进行交纳;出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交付租赁房屋。双方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时,承租方往往会自行停止经营并搬离租赁房屋,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返还多交纳的租金。对此,出租方多认为承租方尚未正式办理腾退手续、租赁房屋内仍存有承租方的物品,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承租方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等费用。
2.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但实际地位失衡。该类案件的承租方或为自然人或为企业,而出租方主要为企业,部分案件的出租方为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经纪机构。基于公司的法人特征,自然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容易受到出租方的牵制,致使双方的实际地位失衡。即使是企业之间的租赁合同,也会因出租方的优势合同地位而引发实际地位之差异。该种地位失衡在合同签订之初即有显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多为出租方出具的格式合同,承租方一般只能同意合同所载全部内容,而部分格式合同下出租方的责任明显低于承租方。
3.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率低。该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持审慎态度,诉至法院多系自行协商未果。双方对合同解除时间、实际腾退时间等合同解除中出现的问题,甚至对租赁范围、租金标准等合同内容持有异议,而经营性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高、数额大,在双方诉请针锋相对的情况下,通常难以达成双方均能认可的调解意见,故此类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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