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是否可以抵销?
可以。债务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民法典》规定了两类债务抵销的情形:
(1)《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所谓“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是指因债务性质,如果互相抵销即违背债的本旨或不符合给付目的的情形,例如,互相不得竞业的不作为债务等;“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是指当事人之间有禁止抵销的约定时,债务不得抵销;“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是指法律规定明确禁止不得抵销的情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民法典》第56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条款赋予当事人合意抵销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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