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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首案:装修合同解除纠纷案

日期:2021-02-01 来源:— 作者:—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首案:装修合同解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边某与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当日交付定金,后续支付了施工款。该装饰设计公司于2019年7月初开始交底开工,但直至7月底也无人到场施工。边某多方找寻发现该公司已经“跑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边某将该装饰设计公司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诉请解除其与该装饰设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该公司返还已付价款并双倍退还定金。该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10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结合边某的诉讼请求及公告送达该装修设计公司起诉书副本的时间,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书副本公告届满之日。另因双方争议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因此法院依照《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装饰设计公司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认定,判决该装饰设计公司退还边某定金及已付价款。

民法典适用解读:

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时间并无明确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前未发出解除通知而主张要求判决解除合同的时间认定有起诉日、送达日、判决生效日等多种情形,导致司法裁判尺度难以统一。而《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弥补了《合同法》规定的空白。此外,本案中,法院针对原告的各项诉请分别适用了《民法典》及《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既体现了新法适用的谦抑性又解决了法律适用空白的问题,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及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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