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在什么情形下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557条之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债务已经履行。债务一经履行,债权即因其达到目的而消灭。例如,甲将欠乙的1万元还清。
(2)债务相互抵销。在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债权债务随即终止。例如,甲对乙享有1万元债权,乙对甲享有1万元债权,二者1万元的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使债权债务终止。例如,甲欠乙1万元,但乙下落不明,甲将1万元存入提存部门的账户,自存款划入提存账户之日起,甲与乙的债权债务终止。
(4)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的行为,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例如,甲欠乙1万元,乙明确告诉甲不用还钱了,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终止。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例如,甲欠乙1万元,乙去世,甲是乙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终止。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例如,甲与乙签订购买电脑的买卖合同,但在交货前,乙的电脑被偷了,甲乙经过协商解除了原来订立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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