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65条之规定,关于合同何时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之规定,合同解除产生如下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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