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但合同签订后,乙所在地发生严重地震,致使乙的生产设备全部损失,不可能按原合同约定期限生产、交付设备,这时乙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电脑的合同并约定2天后交付,同天甲将电脑转卖给丙,此时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甲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且在甲催吿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甲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甲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甲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民法典》第6K)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