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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协议解除合同时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

日期:2021-08-23 来源:- 作者:-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典:协议解除合同时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

法律依据: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观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违约解除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解除排斥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解除排斥违约责任,但成立合同解除所生损失的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解除不排斥包括违约损失赔偿在内的违约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认知也不一。在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第23号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地消灭,故违约金条款自然丧失效力。鉴于该观点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出现失衡,故此后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于第26条对该观点进行了修正。该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次《民法典》编纂,采纳了第三种观点,肯定了上述修正立场。合同因违约解除的,无论是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还是双方因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合意解除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守约方可以根据本法第577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学术观点

本条第2款特别强调;"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款进一步规定了违约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并行关系,是本条第1款所说的"赔偿损失"可以指向"履行利益"的延伸。当然,这里的"违约责任"应当限缩解释为"违约损害赔偿",其原因在于,虽然《民法典》在"违约责任"一章,并列地规定了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多种违约责任,但是继续履行和合同解除的目的相悖,故而两种救济方式是相互排斥的。所以,在合同解除的场合, 所谓"违约责任"实际上只能是"违约损害赔偿"而已。同时,"违约损害赔偿"不但指法定损害赔偿,也包括约定损害赔偿即存在违约金条款的情况(《民法典》第 585 条第1款),因为违约金只不过是当事人对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预定,在性质上仍属"违约损害赔偿"的范畴。关于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独立性,《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曾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的规定对于本款有重要贡献。因为在这两条规定之前,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多将违约金条款解释成《合同法》第98条中的"清理条款"的方式加以适用,也即《民法典》第 567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但实际上"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否包含违约金条款,历来是有疑问的。因此,在本款规定写入《民法典》后,在合同违约解除的场合,解除权人除了可以向对方主张恢复原状外,就债务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失还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的,那么解除权人可径直依据该条款主张约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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