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双方就不负任何义务了吗?
不是。《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例如,离职的受雇人仍负有保守原雇主营业秘密的义务、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允许承租人在适当位置张贴移居启事等。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560条之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的清偿抵充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其次,如果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债务人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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