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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医疗事故

医生出具虚假证明,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责任

日期:2012-03-31 来源: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511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二在与李某争吵拉扯后,让某医院的医师赵某为其出具了骨折的报告单,并以此为据状告李某索赔,后经鉴定,李二当时并未骨折。李某遂将赵某和其所在的医院诉至法院。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1000元。  1999年9月13日,李某与李二发生争吵,相互拉扯,李二当天到某医院做X光摄片检查,接诊医师邓某做X线检查后认为“左肘关节未见异常”,并出具检查报告单。事后,李二找到医师赵某,让赵某为其出具“左肘肱骨内上髁撕脱性骨折”报告单,赵某开具报告单。据此,公安局、法院作出司法鉴定,认定李二属轻微伤三级。2001年7月、9月,李二先后两次以李某造成其轻微伤三级伤害的事实为由,向沙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3年1月,沙县法院委托南平市第一医院对李二伤情重新鉴定,认定李二当时没有骨折。

2004年5月24日,李某向沙县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3万元,某医院对赵某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其行为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被告赵某虽为放射科医师,但没有亲自为李二诊查病情,为此其签署的李二检查报告单,属于超范围执业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赵某的签署的诊查结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且已经某医院盖章认可,故其行为应认定为某医院行为。被告作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在履行医疗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医疗法律规定,出具与病情不符的诊查报告单,他人使用后给原告造成损害,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的过错系履行医务职责过程中发生,系职务行为,应由其医疗管理单位被告某医院承担责任。原告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长期工作生活陷于被动,名誉与身心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被告应予精神抚慰,适量支付精神赔偿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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