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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人”故意引发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2-03-29 来源: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阅读:140次 [字体: ] 背景色:        

律师解析: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车辆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碰瓷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在个别地区还有专门的“碰瓷团伙”,但遇到类似情形时不要手足无措。首先,不私了。对于故意“碰瓷”的人而言,他们希望私了,这样可以得到自己想得到的。其次,按照法定程序,找交警解决。

法律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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