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律师随笔

校园内车祸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提出损害赔偿

日期:2012-03-29 来源: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81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冬是一名中学生。几个月前,小车驾驶员张某开车到该校看望朋友。在校园内倒车时撞上了王冬,造成王冬左腿骨折。接到报案的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告诉王冬父母,这不是交通事故,不归他们处理。王冬及其父母感到难以理解,一起车祸为什么不由交警部门处理?那么王冬所用去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又怎么办呢?

法律评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此可见,只有在道路上发生的才算交通事故,在非道路上发生的则不是交通事故”。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所以,王冬在校园内破车撞伤不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交警部门处理。

在本案中,王冬要挽回因张某开车撞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是通过双方协商,二是通过他人调解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协商或他人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以及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王冬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要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律规定,教育机构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的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损害的事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