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7日15时20分左右,张某驾驶货车去某地送货物,车上载着跟车人员胡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胡某受伤住院治疗。由于伤势较重,胡某的右侧下肢膝盖以下部分被截肢。经查,肇事货车是挂靠在来赢汽车公司的,所有人是朱某。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认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是,胡某起诉张某与来赢汽车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来赢汽车公司对残疾用具(假肢)费不服提出上诉。该公司认为假肢更换周期不应按人均寿命主张,某医科大学无假肢鉴定资格,残疾人生活用具费不应与残疾生活补助费同时主张,最多考虑首次配置费用。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却没有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做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该解释生效后起诉至法院的交通事故可以同时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与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维权指南
因为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者,医疗费用中包含残疾用具费,而且所占比重较大。如果肇事方不愿支付相关费用,受害者可以先做伤残鉴定,然后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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