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是某运输公司汽车驾驶员,2005年春节期间,参与公司的春运任务。同年1月20日梁某驾驶一辆核定载客38人的宇通牌卧铺客车,从某县开往某市,但当时客车实际载有51人。当日20点45分左右,客车行至某市一危险路段时,由于车辆超载,无法及时制动,驶出路面右侧,坠入32.5米高的悬崖下的江中,造成30人死亡、21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经过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调查和取证分析,确认该起交通事故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机驾驶严重超载客车,夜间行驶在连续弯道的情况下,对路面判断失误,时速过快,操作不当所致。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梁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梁某作为客车的驾驶人员,其行为关系着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应该对乘客负责。但是,梁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且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违章行驶,以致造成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其行为造成了30人死亡的恶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处有期徒刑5年。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部分。
一方面本案的梁某违反法律规定,超载、超速驾车,致使车辆坠入江中,造成了30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梁某违章超载发生事故,侵犯了这辆客车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及财产安全,应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梁某所属的某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予以赔付。
本案中梁某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且其超载人数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依法处理。另外,由于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了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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