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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一个月了,劳动补偿没有收到,该怎么处理呢?这是部分劳动者可能会碰到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部分劳动者可能会觉得,公司都已经注销了,也就没有办法再起诉公司,这笔钱也就打了水漂。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下面我们分几种情况讨论,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劳动仲裁?
公司注销后,员工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公司破产清算
能否提起劳动仲裁?
可以。公司在破产清算阶段,法人地位仍然存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如果劳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那么劳动者仍可在仲裁时将其列为被申请人,清算组可以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如果已经清算完毕,那么劳动者可以将接收清算资产的股东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
未依法清算,公司注销
能否提起劳动仲裁?
可以。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劳动者仍可以将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来主张权利。
劳动仲裁中公司注销?
实践中还会碰到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进入破产阶段,其主体处于一种变动的状态。如劳动仲裁进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开始清算;或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还在清算,到了一审时,用人单位已清算完毕注销。我们认为,这并不影响劳动者的诉讼权利。因为无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是与出资人、股东之间,其法律关系是同一的。用人单位主体的变动,不会影响到法律程序的连续性。例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注销的,不影响劳动者继续以用人单位的出资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此时,应当认为,仲裁前置程序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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