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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应酬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如何索赔

日期:2012-03-26 来源:北京工伤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108次 [字体: ] 背景色:        

律师解析:若工作应酬是在工作时间内接受领导的安排而为的行为,可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的一般认定通常涉及三个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伤亡。但为了更好地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该条例又将“突发疾病”死亡列入工伤的范围内,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因此,此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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