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工伤,一方面虽然这几年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渐变强,另一方面很多劳动者却并不懂法律,不知道该怎样维权,有些人受伤了之后家属便带着一帮人到用工单位闹事,甚至殴打管理人员,往往开口就是几十万、几百万。那么,工伤究竟该怎么认定呢?比如,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在工伤后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典型案例
案例1:工作期间被人打伤认定为工伤
卢某在南京水西门大街一家娱乐公司从事泊车工作,他未签劳动合同,单位也未替他缴纳社会保险。一天晚上,卢某在工作时与同事发生争执,被对方打伤。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左侧面神经炎。为此,卢某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共花去治疗费用近6000元。在治疗期结束后,因工伤认定需要,卢某带着当时打架后报110记录、医药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的医疗证明,到省中医院门诊进行了伤情检查,并支付了挂号、检查费计360元。数月后,由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了《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卢某系工伤,后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鉴定,卢某伤残等级为10级。为此,卢某要求所在的公司对其医疗费、工资及交通等费用补偿,结果被其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卢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药费及受伤期间停工留薪工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经法院判定,卢某所在公司未为卢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卢某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应由其单位按规定支付。因此,判决单位支付相关费及补偿8000余元。
案例2: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保险赔偿后又获工伤赔偿
张某为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人,今年1月13日,张某在下班途中与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张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22000元,王某赔偿5000元。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张某受伤情况经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机械有限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金,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解除劳动关系。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张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张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因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张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因此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7,9万元。
律师评点
工伤,顾名思义是指工作中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国实行强制性的工伤保险,要求所有的用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自己不用缴纳。单位不缴纳的,同样承担责任。
第一,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以及自残或者自杀这些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情形外,职工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6)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
因此,案例1和案例2均符合工伤的条件。
第二,工伤认定的程序怎样?
根据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是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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