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后招用工人发生工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和《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招用工人应由企业负责,并签订劳动合同,被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负责。
(2)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的,如果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具有用工权的,其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果是未经批准非法用人的,首先应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罚,然后承担其招用工人工伤的待遇。
(3)对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单位负责,包工负责人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其确实无力承担,由发包方的单位承担。
(4)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本人的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负责。
(5)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若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承担自己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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