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者原因未能及时投保工伤保险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
这种情况实践中发生的不多,但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因劳动者原因未能及时投保工伤保险的原因主要有劳动者身份证号码与他人身份证号码相同,社保部门要求必须要有劳动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 证明,证明其真实身份,才可以为其投保,而劳动者没有及时取得老家公安机关的证明或正在办理证明的过程之中,发生工伤事故。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属于故意不投保工伤保险,故如果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好象有违公平原则。但如果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则对劳动者又保护不周。劳动者也不存在过错,因为身份证重号属于公安机关过错,劳动者事先也不知道其身份证号码重号,而且也不能预料与其身份证号码相同的人也来到深圳打工,也投保了工伤保险。故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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