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季某是苍山某企业职工,2009年9月8日,乘坐本单位职工李某的摩托车外出办公事,在回单位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多处骨折。2010年4月13日,季某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季某回单位上班后,要求单位报销医药费,并支付10级伤残待遇,但该企业以2010年1月已经为季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给季某相关伤残待遇。请问季某的医药费及伤残补偿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解析:该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季某受伤时间是2009年9月8日,参加工伤保险时间是2010年1月,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属于未参加工伤保险时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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