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周某结婚十几年,婚后生有一子。去年,我发现周某在外与第三者同居。得知后,我便与其吵架,周某见事情败露,就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我与周某离婚。判决后,我突然想起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法官曾告诉我,可以要求周某予以损害赔偿,可当时我并未主张,现在有些后悔。请问离婚判决后,我还能否再要求周某赔偿?”
律师解答:
现就你的提问作如下解答:首先,林女士你是有权要求前夫周某给予赔偿,但要抓紧时间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本案中,是因为你丈夫周某与第三者同居,才导致你们的婚姻破裂,所以符合上述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为无过错一方,你完全有权向周某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从上述解释第 (二) (三)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你与周某的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你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就损害赔偿一事进行调解;如果二审法院调解未果或者你们的离婚判决书已经生效,那么林女士你可以就损害赔偿一事向当地法院另行起诉,但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的时效是离婚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内。
【维权指南】
在感情纠葛里主张合法权益,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生活中很多前夫前妻,都是分开便不再往来的。但对于事后才知自身受到的是更大的伤害时,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依旧有权利追索赔偿。法律尊重的是客观事实,只要有事实有证据,那幺法律就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追索赔偿时,双方可以先进行私下协商,如果谈不拢再起诉。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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