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妻子要求丈夫订立“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賠偿对方精神损失费88万元的协议,请问,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
2012年5月18日,夏某(男)与隋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在隋某的一再要求下,夏某与隋某订立一份“忠诚协议”,主要内容是:“夫妻双方互相忠诚,不允许背叛对方,如果哪一方首先提出离婚,就要赔偿对方人民币现金 88万元。”婚后,因为隋某拒绝赡养夏某的祖母,夏某与隋某多次发生口角。2013年5月,因隋某对老人推搡,造成老人摔伤,股骨头断裂。从此,夏某与隋某夫妻感情一落千丈。2014年7月,夏某提出离婚,隋某同意,但要求夏某依照协议赔偿精神损失88万元。请问,夏某与隋某订立的“忠诚协议”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
本案中,夏某与隋某订立的“忠诚协议”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约定限制了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协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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