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能否作为离婚案件支付损害赔偿的情形
【案情】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诉讼中,王某以妻子刘某长年保持与其他异性不正当交往为由要求离婚,并提供妻子刘某与其他异议的性爱视频、照片作为证据,要求刘某支付损害赔偿10万元。
【分歧】
关于配偶与其他异性的婚外情能否作为支付损害赔偿的情形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配偶违反互相忠实的义务,与其他异性产生婚外情,甚至发生性关系,会对无过错方产生巨大的精神伤害,故应支持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损害赔偿具有法定的情形,婚姻法并未规定婚外情作为损害赔偿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不得扩大对法律的理解,不应支持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上述四种情形中,明显未包括婚外情。离婚时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是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应源于法律规定。婚姻法在规定损害赔偿时,既然未规定婚外情作为损害赔偿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则不应以婚外情与重婚、同居对夫妻一方的精神伤害具有相当性,而判决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有一个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过程,即是对法律规范内涵及外延的认识。对同一个法律规范的不同认识,关键在于所使用的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是否能将婚外情作为损害赔偿的情形,就在于能否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作扩充解释。笔者认为,婚姻法该条规定用词为“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对重婚的定义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两者共同点是长期共同生活,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而婚外情,是社会上对“一夜情”、“第三者”等社会现象的统称,虽然会对夫妻感情产生伤害,但却不具有共同生活的行为,尚不至于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制度,故而不应作扩大解释。
但笔者建议,作为调整婚姻家庭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应适应社会的变化,在立法时将社会中常见的破坏家庭的现象纳入调整范围。婚外情虽然未破裂一夫一妻制度,但同样破坏夫妻感情,对对方造成精神伤害,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也应作为损害赔偿的情形。
作者:陈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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