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作者:张亚丽
【案情】
叶某与贾某于2013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26日育有一子(3周岁),贾某长期离家在外不知踪影,对叶某和孩子不闻不问,在家时对叶某更是暴力相向,多次致叶某伤痕累累,并在外期间与某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有时还赌博。叶某见贾某毫无悔改之意,甚至变本加厉,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其子跟随叶某生活,贾某按每月2000元给付孩子抚养费至其成年,并将按揭购买的房屋由叶某和孩子居住,将二人之间的共同财产一辆价值6万的小轿车归叶某作为损害赔偿。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叶某与贾某之间的共同财产小轿车是否可以作为损害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轿车是叶某与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应该由叶某和贾某平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对叶某多次实施暴力,同时与某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存在过错,作为无过错方叶某有权请求以小轿车作为损害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贾某在与叶某共同生活期间,不仅多次对叶某暴力相向,同时在外期间与某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存在家庭暴力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对叶某造成了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属于有过错方,且小轿车多年之前购买的,现在的市场价较低,无过错方叶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小轿车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确实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贾某未尽家庭和忠实义务,叶某申请小轿车归其所有仅仅为了方便接送孩子,双方就小轿车归谁未达成一致协议,该院认为贾某存在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就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而言,小轿车归叶某。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是关于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一种赔偿制度,只要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存在列举的四种情形之一的,都应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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