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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离婚损害

妻子与他人同居,丈夫离婚索赔获支持

日期:2017-12-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民政部最近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有 140万对左右,此后保持递增趋势,到2010年,这一数字上涨到196.1万对。20H 年,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数首次突破200万对,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拆伙。中国的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尤其北京、上海等中国最令人向往的大城市的离婚率达到了近40%。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夫妻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数60%以上。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过错配偶上述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这不仅放纵了离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不利于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为此,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典型案例

妻子与他人同居,丈夫离婚索赔获支持

1994年年初,李某和妻子刘某结婚,年底儿子出生。他俩在老家经营一家建材店,收人不错。1998年李某和朋友去河里炸鱼,不慎被炸掉了整只左手。为治伤,家里欠了好几万元债,店也关门了。生活窘迫,原本恩爱的夫妻之间争吵、打闹多了起来。2006年春节,刘某从朋友处得知,去宁波打工有前途,就和丈夫商量。

一开始李某不同意,觉得自己残疾打工不便,若是妻子一人出门,夫妻分离也不好。

刘某提出,为了孩子将来上学,也该多攒点钱,李某才同意了。

2006年春节刚过,刘某与老乡来到镇海,很快进人一家制衣厂工作,月薪2500 多元。收人满意,还不用整天争吵,刘某感到前所未有的轻松,但独自在外,她也常感到空虚寂寞。厂里有不少老乡,其中一名姓王的男子,对刘某很是关心,常找她聊天、吃饭。王某的关爱温暖了刘某,她渐渐有了离婚的念头。

2007年春节,刘某没有回家,而是在镇海与王某同居,同时在电话里向李某提出离婚。可是,李某不仅不同意离婚,还从其他老乡那里知道了妻子的事,开始对刘某恶语相向

2008年,刘某回了两次家。但每当她提起离婚,李某就情绪激动,说离婚就砍死她。2008年9月,刘某再次打电话给李某要求离婚。当晚11点,李某坐飞机来到镇海。他买了把菜刀,去砸刘某住处的门。此时,刘某与王某正在看电视。听到李某的声音,二人慌了。王某见外窗台勉强可以站人,就爬出去,让刘某拉上窗帘。王某藏好后,刘某开了门。李某一进门就翻箱倒柜,称要捉奸,但没有找到人。李一推窗,发现站在外窗台上、扒着窗框的王某,他猛推窗框,王某失去平衡,从四楼窗台掉下身亡。

2009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刘某与李某同居在先,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2011年9月,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承办法官将开庭地点定在李某服刑的监狱。

法院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认定,刘某红杏出墙致婚姻破裂,应赔偿李某精神损失5000元。

律师评点

我国《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损害赔偿,使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填补,精神伤害得以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恢复。另一方面是惩罚导致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令有过错的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比如双方协议离婚。只有法定的四种情形下,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才需要赔偿: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尤其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情形往往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原因就在于取证困难,即使当事人自己获取了一些证据,但由于缺乏作为法庭证据所需要的形式要件,往往很难被法院确认。但不管如何,这项制度无疑对于那些离婚过错方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对无过错一方具有一定的救济和安抚作用。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賠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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