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轨被丈夫抓获,夫要求第三者賠偿精神损失请问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008年7月20日,刘某(男)与黄某(女)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8 月,黄某生育一女孩。2013年3月开始,刘某到外地建筑工地打工。在刘某外出打工期间,黄某与同村于某等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13年9月7日,刘某突然返家,将妻子黄某与于某捉奸在床。刘某要求于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于是于某当即出具欠条,承诺在一年内向刘某支付现金1万元。三天后,于某给付刘某现金2000元,刘某出具收条。2014年9月7日,刘某向于某索要剩余的8000元,被于某拒绝,刘某欲向法院起诉。请问,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关于债的理论, 自然之债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其强制力给予制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债务人不得以不知为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为不当得利为由而请求返还。
本案中,于某与刘某妻子发生婚外情的行为,尚未构成重婚,民事法律中只有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婚姻无过错方可向婚姻有过错方要求精神赔偿,并未有第三者应赔偿婚姻无过错方精神损失的规定。因而刘某要求于某予以精神补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于某承诺予以其补偿的约定也应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的行为又是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也未规定予以禁止。因此,刘某、于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为自然之债,法律不应支持刘某要求于某履行承诺的主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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