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典型案例
2009年5月,崔某(男)与董某(女)经人介绍相识, 同年12月结婚并办理登记。2011年,董某生下一女孩。2012年2月,董某发现崔某与一女性有婚外情,经调查,该女性是崔某的大学同学,与崔某谈过恋爱,后来离异。 婚外情被董某发现后,崔某不但不悔改,而且变本加厉,与情人公然同居。董某在失望之余,沉溺网络之中,很快,董某与一男性网友感情快速升温,不能自拔。不久,该网友从外地来到董某的家中,以董某表哥的身份与董某同居。 2014年8月,崔某提出离婚,董某认为崔某首先出轨,与他人同居,应该对家庭破裂承担主要责任,要求崔某对其进行损害赔偿。请问,董某的主张,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董某和崔某都存在过错,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则两者之间的过错程度和过错原因无法按比例区别,在此情况下,不论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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