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方生理缺陷离婚,女方可队男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吗
典型案例
2006年12月,李某(男)与张某(女)登记结婚。结婚3年后,张某依旧没有怀孕,原来以为是张某的原因,后来检查发现李某出了问题。李某患有先天性无精症。张某觉得被李某欺骗了,提出离婚,李某同意。张某认为李某隐瞒生理缺陷欺骗自己存在过错,。一要求李某进行损害赔偿。请问,张某可以以李某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吗?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过错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李某患无精症对其来说是一种不幸,并非其主观意愿所导致,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因此张某不能以李某有过错为由要求李某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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