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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网同居期间买房,分手时如何分割

日期:2012-03-18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 阅读:149次 [字体: ] 背景色:        

阿成和小梅是一对恋人。2008年初,他们在武昌某小区相中了一套两室一厅新房。交房款时,阿成向父母借了10万元作为首付款。为了向小梅表达爱意,阿成在银行按揭和办理房产证时都写上了小梅一个人的名字。但是,两人在新居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之后,阿成与小梅发生矛盾要分手。

在分手后,阿成认为,这套房产的购买和银行按揭手续都是自己一手操办的,10万元的首付款也是他父母拿出的,虽说银行按揭用的是小梅的名字,但是一年多来,每个月的月供款也都是自己支付的。而小梅则坚称,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首付款10万元是她向亲友四处借来交纳的,每个月的银行按揭款也是她用自己的工资支付的,因此,该房产理应归她所有。两人争论不休,为此走上了法庭。

律师评析

同居最好签一份财产协议。乐居本案所涉及的银行按揭和房产证上只有小梅的签名,因此,应认定该房产归小梅个人所有。如果原告方也支付了部分房款,那么被告方应该归还原告该部分款项。但其前提条件是,原告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支付了部分费用。

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同居期间在购买房产时,也一定要据实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如果独由一人出资,且是一次性支付房款,则房产证上就应当签下出资人的名字。如果是办理银行按揭,同居双方应就以后的按揭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就应以两个人的名义办理《房产证》,如果执意要写上一人的名字,双方还应私下签订相关协议,就以后可能引发的纠纷做出书面约定。在本案中,原告阿成如果以自己的名字办理《房产证》,或者是在以被告名义办理《房产证》后再与被告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他也就不会落得败诉的境地了。

维权指南

同居期间要理智。对于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男女来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就意味着他(或她)将成为房产这一婚前财产在法律上的“惟一归属”。这一重大选择,既是对热恋中的男女爱情的考验,更是对双方当事人理性和法律意识的考验。但是,恋爱中的人的行为很难用理智来衡量,他们更多的是被情感左右。阿成的经历,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地找出证据来证明各自的财产关系,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房产纠纷。

此外,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如果生活中遇到案例中类似的问题时,一定不能自作主张,而要共同协商处理大额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在没有拿到结婚证之前,不要轻易在房产上花费太多金钱。否则,一旦出现变故,自己的财产很难受到合理的处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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