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案例二
案号:(2013)朔中民终字第324号
〔案情〗郑某(女)、胡某于2005年1 1月1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双方又于 2006年3月同居生活至今。郑、胡二人同居生活期间,于2007年从太平村以6.06 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4间,2007年年底,又在该房南侧建起南房4间半(包括走道)。2009年12月30日,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吉利豪情牌小轿车一辆,价款 39,800元,交纳首付款13,000元,其余为贷款。2010年1月21日郑某经手与太平村村委会补办购房协议,郑某代胡某在协议上签字。2013年郑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胡某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审理中,双方确认现房屋价值为12万元。就出资问题,原告郑某称,购房、建房其出资4万元,购车其出资8000元,都交给被告了。被告胡某称,购房时原告只出资4000元,其余全都是自己出资的;购车时原告没出一分钱。原告最后表示,房产我要一半,车款退我8000元。被告表小,房款和车款总共可退10,000元给原告。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离婚时财产已经处理,后双方在同居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所购建的房产,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各自出资份额,应视为双方共同共有财产。虽然双方提供了资金来源的证明,但亦不能充分证实此款用于购房建房,故对该房产予以平等分割。关于所购汽车,财产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应归被告所有,但已经交付的首付款,双方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各自出资比例,视为共同出资,故对该首付款平均分割。
〖审理〗一审判决:(1)坐落于太平村的北房4间归被告胡某所有;南房4间半归原告郑某所有。允许被告胡某通行原告郑某的门道,原告郑某不得阻拦。(2)吉利豪情牌轿车一辆归被告胡某所有;被告胡某给付原告郑某购车首付款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3)驳回原告、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对房屋处理不合理,北房有合法手续,南房属违章建筑,要求以照顾女方的原则分得北房2间,南房2间半;关于汽车的分割不合理,车已经购买24个月,应当返还全部车价款的一半共 19,10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与胡某离婚后又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出资情况予以分割。双方争议的同居期间所购房屋及车辆均登记在胡某名下,现郑某要求分割财产,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情况,故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割是适当的。郑某要求重新分割房屋及全部车价款的一半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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