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案号:(2014)茂电法民初字第395号
(案情)刘先生与石小姐系校友,2005年相识后恋爱,2008年5月双方在老家举办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0月刘先生母亲陈女士转款100万元资助刘先生在深圳市福田区购买婚房,刘先生因已“结婚"的缘故,将新房登记在石小姐名下,支付首付款并以石小姐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此后每月房贷均由刘先生转款至石小姐银行按揭账户待银行自行扣款。2013年12月刘先生转款58.4万元至石小姐账户提前还清贷款,另房屋所有装修款均由刘先生支付。2014年3月,双方因多年性格不合解除“婚姻关系",分手后刘先生多次要求石小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拒。为维护自身权益,2014年7月,刘先生将石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产归其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审理〗首先,本案即便认定为赠与,也应为附条件的赠与,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本案刘先生赠与被告石小姐房产的条件系与其缔结婚姻关系,
现双方已分手,且无和好可能,婚姻关系未成立,因而所附条件没有实现,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涉案房产所有权不应归属被告。
其次,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不应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的同居期间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其前提条件是 “夫妻"双方之前有一段看似合法却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关系,本案原被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不具有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故涉案房产并非原被告共同共有。
最后,法院审理后判决:涉案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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