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后发现儿子非亲生案例
案情介绍:
李路与任雪,二人自由恋爱,从相恋初期便开始同居生活,但是二人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在2011年,他们的儿子李小路出生。孩子出生后夫妻间矛盾也随之增多,后来二人于2013年10月正式结束了同居生活,儿子李小路跟随李路共同生活。2016年4月李路想给儿子办理户口登记,但是任雪怎么也不肯配合,无奈之下李路只好去做亲子鉴定来证明双方的父子关系。但最终的鉴定结果却让李路大吃一惊,原来儿子李小路并非李路亲生。
2017年5月,李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任雪返还生育孩子时自己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这些年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共计10万余元,并要求法院将孩子判归任雪抚养。那么李路的上述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李路和任雪并未登记结婚,二人不是夫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此时李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权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但是他就子女抚养问题提起的诉讼,法院依法是予以受理的。本案中由于孩子李小路并非李路亲生,李路并无抚养李小路的义务,其就抚养孩子支付的所有费用要求任雪返还具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也支持了李路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当今社会,不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情侣有很多,因同居关系解除,常会出现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就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外,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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