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友逼我结婚我是否可以不结婚?
“读者咨询”网友“小王”问:两年前,我和女友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同居了。随后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女友两次为我堕胎,我也深感对不起她。但最近一段时间,我越来越发觉我们性格不合无法相处,更谈不上结婚了。当我向女友流露出这种心思时,她就以死相逼,让我随她去领结婚证。我无奈躲到外地,但我父母告诉我说,女友赖在我家里不走,还要死要活的,以此来威胁我父母。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法律是否规定,像我们这样的人一定要领结婚证?
“律师解答”这就是眼下在部分年轻朋友中流行的“试婚”、“走婚”所带来的恶果,相信你已经尝到滋味了。你在对女友没有经过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就选择了一种对自己和对方都极不负责的草率做法——同居。随着时间的推移,你发现了双方之间的差异。你想分手,但对方不答应。律师告诉你,“解铃还需系铃人”,你还是要主动与女友沟通,无论如何不应该选择逃避现实来做了断,这种做法只能加深你对女友的伤害。当然《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得加以强迫或干涉。尽管如此,律师还是奉劝你马上回到家里去,做通女友的思想工作,诚恳地表达你的歉意,尽量做到好聚好散。适当的对女友进行一些经济上的补偿,或许能够弥补你对她心灵造成的创伤。
同居期间生下一女孩子该由谁来抚养?
“读者咨询”网友“含羞草”问:我是一名未婚妙龄女子,苏州人。前年我在网上认识了小B。他不高不帅也没钱,但我就觉得他对人好,就跟他网恋、见面、恋爱、同居了。同居一年后,我怀孕了。正当我满怀结婚憧憬之时,一个意外消息传来:小B另外有女朋友,也怀孕了。更要命的是,小B打算跟她结婚。之后,小B要求我打掉孩子,态度冷漠而坚决。我哭过闹过矛盾过,甚至还割过腕,但是母性让我生下了一个女婴。小B到医院看过一次,扔下句话:“我叫你打掉,你偏要生。现在生下来了,你自己去带,我不管。 ”此后,小B就回了老家,短信不回,手机不接。孩子生下后,我父母也叫我把孩子送人,都不愿意帮我带孩子。没办法我辞了职,在外租房带孩子,苦苦支撑,现在孩子已经三个月大了,我独自养不活女儿,请问,我能不能把孩子送给男方抚养?或者送给福利院养?另外我能叫男方赔偿我一笔损失费吗?
“律师解答”目前你还年轻,又有劳动能力,所以福利院一般不会收养你的女儿。当然,你可以要求男方抚养孩子。不过,其前提是你要证明对方是孩子的父亲。如果对方不承认,你可以申请做亲子鉴定,但如果男方不肯配合做亲子鉴定,那就有点麻烦了。如果你们是夫妻,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肯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直接推定男方是孩子的父亲。但由于你们现在是非法同居关系,如果男方拒绝去做亲子鉴定,法院也无法做出上述推定。如果你能证明男方是女婴的生父,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和健康成长的角度作出判决。司法实践中,一般2岁以内的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另外,由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你无权叫男方赔偿你损失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第二章婚姻家庭官司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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