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案例一
1.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1451号
〖案情〗沈某与谭某均系离异,双方自行相识并交往,自2008年10月开始同居。2013年3月,双方分手,结束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保管自己的收入。 2008年10月至2010年3月11日,双方在海淀区某居民区5号租赁房屋居住,每月租金800元、水费20元。2010年3月12日,双方搬人海淀区某居民区3号承租房屋居住至2013年3月。后因感情问题,二人产生矛盾。
沈某在一审法院诉称:(1)判令谭某返还我同居期间租房款4万元;(2)判令谭某返还我同居期间生活费3.6万元,(3)判令谭某赔偿我过错损失赔偿金5万元;(4)诉讼费由谭某承担。
谭某在一审法院辩称:沈某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其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且也与民事习惯不合,故不同意沈某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沈某提交双方银行卡名下及存款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录音、录像、短信、租房账单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收入用于支付房租及家庭生活开支,谭某收入则存起来用于自行购房。除录音和录像外,谭某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其中,租房账单记录记载了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房租、水费、电费及网费共计13,886元。沈某称自同居起至2012年11月的房屋租赁费用均由其支付,仅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费用系谭某支付。谭某则称2012年11月至 2013年3月费用系其直接交付房东,其余费用系其将钱给沈某,让沈某交付房东。此外,沈某申请房东高某出庭作证。高某证明称收取房租都是向沈某索要,但其不清楚沈某与谭某谁出钱。关于支付租房费用,谭某未提交证据佐证。
经询问,沈某明确所主张返还的租房款包括水电费和网费,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自2008年2月计算至2013年3月;所主张返还的生活费系按照每月600元计算,自2008年2月计算至2013年3月。就生活费支出,沈某未提交证据佐证。关于日常生活支出,谭某称其与沈某各负担一半,由沈某先支付并记账,其按月支付沈某一半费用,平均每月支付300元至400元。就此,谭某未提交证据佐证。此外,沈某称双方自2008年2月10日开始同居,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沈某与谭某同居生活期间,收入各自保管,亦未有共同购置财产。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房租账本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双方同居期间租房费用和日常生活支出,除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的租房费用外,均由沈某直接支付。谭某虽称其已将一半费用给付沈某但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沈某虽称双方自2008年2月10日开始同居,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亦不予采信现双方同居关系已解除,共同生活期间的房租费用和日常生活开支,谭某应当负担一半。沈某起诉要求返还房租款,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予以部分支持。沈某要求返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予以判定。沈某主张过错损失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谭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沈某租房费用21,485 元,(2)谭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沈某生活费15,000元;(3)驳回沈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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