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改煤气管道的侵权纠纷
【案例】随着城市基础建设的发展,政府逐步进行城区改造,为老旧小区加装暖气管道和煤气管道等日常生活的必要设施。
福至里小区位于天津河西区绍兴道,是天津市的老小区,作为前几批施工改造的小区,已经完成了煤气管道的加装,基本实现煤气入户,个别空置房屋虽无法入户但也在楼道内预留了煤气管道接入口。
由于煤气管道的物理性质,以及出于安全性考虑,加装的煤气管道外均包裹安全泡沫,防止阳光暴晒或高温产生危险。
2017年5月,刘某购置婚房,选中了福至里18门302室。
2017年6月1日,装修工人开始施工。为了方便使用,刘某并未使用室内已有的管道,而是将楼道内的煤气管道擅自开口加装,撕毁了安全泡沫,并强行改变的楼道内煤气管道的走向,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隔壁303室的刘1十分害怕。临近夏天,随着气温越来越高,危险也越来越大,但是刘1多次与刘某沟通都没有结果。
为了保证自己及家人的安全,刘1决定起诉刘某,于是前来律所咨询。
【咨询问题】该如何起诉刘某,以保护自己及家人?
律师解答:
其一、【危险来源的确认】由于煤气的易燃易爆性质,应当安全使用,尽量避免安全威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任何人不得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2017年6月1日,刘某将楼道内的煤气管道擅自开口、撕毁安全泡沫,以及强行改变的煤气管道的走向的行为,使煤气管道极易发生破损导致煤气泄露,已经形成安全隐患。
其二、【侵权人消除危险的义务】刘某作为福至里小区18门302室房屋的产权人,当然享有房屋的物权,但是刘某行使物权不得妨害他人的民事权利。
对于302室房屋装修,擅自改动破坏煤气管道给他人造成的安全威胁,刘某应当及时处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
其三、【权利人如何保护自己】刘1作为隔壁3 03室房屋的产权人,对302室装修房屋造成的煤气管道安全隐患,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有权要求刘某消除危险。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刘1可以向侵权人刘某主张权利,要求其解决安全隐患,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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