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业主能否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缴纳电梯运行养护费用呢
案例2013年3月,王小临在天津晴天小区购买了一套一层住宅,其所在楼有两部电梯供业主使用。
王小临认为自己住在一楼,平时根本不会使用电梯,要求物业公司将物业费中关于电梯运行、保养和维护的相关费用扣除,但物业公司并未同意,双方就该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故,王小临心存不满,自2014年起,一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
随后,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小临全额缴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王小临表示可以缴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但要扣除电梯运行、保养和维护的相关费用,因为自己住在一楼,没有使用过电梯,就不应该缴纳该部分费用。
法律咨询问题:业主王小临能否以住在一楼未使用电梯为由,不缴纳物业服务费中关于电梯运行、保养和维护的相关费用?
律师解答:小区的电梯,是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之一。对于业主来说,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对于该部分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在电梯使用范围内的全体业主,都应当承担电梯运行、保养和维护的相关费用,不能以不用电梯为由而拒绝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其一、王小临是否为该小区业主王小临购买晴天小区房屋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成为小区业主。
其二、小区电梯的权属住宅楼内的电梯,属于建筑物的配套附属设施之一。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部分。
其三、作为小区业主,王小临是否应对小区内电梯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小区内所有业主,对于其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应当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享有权利,同时还应当共同履行义务。
故,对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电梯,包括王小临在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共同承担电梯运行、保养和维护的相关费用。
其四、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王小临能否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履行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业主王小临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业主王小临不能以住在一楼不使用电梯为由放弃共有权利,进而不履行缴纳电梯运行、保养和维护费用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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