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某、张某各自拥有位于某市一街道的两处相互毗邻的房产,中间有一条南北向弄堂,由北入口,南面通至胡某所有的房屋中后排小屋。根据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表标明,该弄堂的产权归张某所有。2006年5月,张某以此为由,将弄堂锁住,并堆放建筑垃圾,不让胡某通行。胡某认为弄堂是到其后排小屋的必经通道,张某封锁弄堂,致使其只得在前排房屋上凿墙洞进出后屋,妨碍其通行。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
弄堂的产权虽然属于张某所有,但从两家房屋的地理来看,弄堂是胡某进出其后排房屋的必经通道,如果张某不允许其通行的话,胡某只能在自家前排房屋后凿洞穿行,这对于胡某来说,费用和工程都过甚,因此,张某应该允许胡某继续利用弄堂通行。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该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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