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谢某与陈某为一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2015年12月谢某为扩大范围使用面积在过道擅自搭建了一间洗手间。此行为邻居陈某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反应,该部门也向谢某下达了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谢某在一定期间内拆除违章建筑。此后谢某没有拆除违规搭建的洗手间,陈某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要求谢某排除妨碍。
【分歧】
行政机关对于公司私自建房作出行政处罚后,利害关系人可否提出相邻权纠纷之诉,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谢某的行为应是建筑领域中行业主管部门的职权管理和规范范围,基于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的法理,法院不应主动去审查并作出评判。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理由是虽然当事人的行为确定行政违法,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民事纠纷,故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受到当事人的案涉行为涉嫌行政违法的影响,在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应受理的情形下,对此类案件以此为由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将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相邻权人诉讼所想达到的结果均为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但所属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是行政救济途径,后者是司法救济途径。虽然两种途径无先后之分亦无主次之分,但相邻权关系人在先行政救济途径中得到救济,无需再寻求司法救济。《城市规划法》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如此类案件以民事法律关系受到侵害起诉状法院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拆除将造成行政处罚效力的缺失。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廖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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