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采光的赔偿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采光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可参照《住宅建筑规范》确定民事赔偿与经济补偿的界限。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住宅建筑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仍要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不应当将被侵权的建筑物新旧程度、房屋购买价格,以及产权性质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对于东西向房屋进行采光权赔偿的,应当与南北向房屋有所区别,具体操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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