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相邻通行纠纷案件
答:《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地)》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人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人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些情形是:第一,他人有通行权的,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第二,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人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割取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第三,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人其土地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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