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采光权,能否限制对方房屋的高度?
问:广西钟山县的钟某准备建一栋六层的楼房,邻居周某以建设楼层太高影响他家采光为由不让钟某施工,钟某说:“我在自家宅基地起房子,想起多高就起多高,你管不着。”请问:为了维护采光权,能否限制对方房屋的高度?
答: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住房与周某相邻的钟某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由此可见,钟某是否妨碍了周某的采光权,可以申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建筑标准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表明钟某建设六层楼房将会侵犯到周某的采光权时,就可以限定钟某楼房的建设高度,反之则不行。
作者:莫秋灵 林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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