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因漏水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答: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漏水原因的确定,对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常需就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而针对此类鉴定,由于相应的鉴定机构数量很少,所以人民法院在确定机构时面临很大的困难。以北京市法院为例,目前北京市法院对于漏水成因的确定不适用摇号确定鉴定单位的方式,所以需要当事人或法官自行联系鉴定单位,然后由法院指定鉴定单位。不仅如此,该类案件中还常伴有财产损害情况的发生,因除了漏水原因需要鉴定之外,当事人还往往申请对受损财产的价值进行鉴定,这就很容易产生审理期限长、服判率较低等负面效果,故对于此类案件,建议多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对于是否可主观判断漏水原因的问题,因个案而异。就过错较为明显,漏水原因按照一般的社会生活常识即可判断的,可以不启动鉴定程序,人民法院依职权认定即可。但如果超出一般社会生活常识所能判断的范围,人民法院则应启动鉴定程序。对于当事人要求恢复原状的诉求,人民法院应要求当事人明确、细化其诉讼请求,由此才可作出具有明确可执行内容的判决主文,方便日后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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