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
答:《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其实质已经包含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互负容忍义务。但互负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应当容忍,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受害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为此,《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动产向相邻不动产施放噪声是难免的,包括空调噪音、宠物叫声等,但是要控制施放噪声的分贝以及施放噪声的时间,不得影响相邻不动产正常的生产、生活。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造成的光污染,以及霓虹灯等造成的光污染越来越多。解决此类纠纷,一是要求建筑单位在建筑物设计上,要考虑相邻不动产可能遭受的损害,二是要给受损害的相邻不动产充分、合理的补偿。
关于电磁波的污染,《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与此相关的案件,多为小区内安置的移动设备接收站(如早期在楼顶部安装的小灵通接收站等)、小区地下室的生活用水泵或热力供暖泵的泵房。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无具体明确的损害后果,亦难以证明因果关系,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应从方便生活的角度考虑,消除生活中的潜在隐患,能移走的,尽量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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