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采光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答:采光权纠纷案件的适格原告应当包括被侵权房屋的所有权人、被侵权公产房屋的承租人,也应当包括被侵权房屋出售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尚未取得产权证的购房人;新建筑物对在先的建筑物造成阳光遮挡,在先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及公产房屋承租人为采光权受侵害方;新建筑物与在先建筑物属于同一建设项目的,不能成为遮挡合法性的依据;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栋对另一栋造成阳光遮挡的,被遮挡一方起诉的,由于其在购买房屋时,已经考虑了阳光被遮挡的价格、居住条件等因素,其主张不予支持,如果是受到开发商的诱导而购买,则双方形成的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买卖纠纷,而非采光权纠纷。
谁是适格的被告?因妨碍采光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从其本质上讲应属一般侵权范畴,因此该类纠纷的被告应为实际侵权人,即不动产的建设人或所有人。司法实践中,侵害采光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开发商新建的房屋影响了其相邻小区房屋的采光、业主的私自扩建行为影响了相邻业主房屋的采光以及农村居民的自建房影响了相邻农村居民房屋的采光,所以上述开发商、业主以及农村房屋的建设人应为采光权纠纷中适格的被告。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开发商已将影响他人采光的房屋卖给业主,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但业主对其所购房屋影响他人采光的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此类业主并不属于合格的被告。不动产的使用人(占有人、承租人等)介人采光相邻关系前,建筑已经建成,对相邻不动产采光侵害业已发生。因此,除不动产使用人自身为增建构筑物或其他行为而产生新的遮挡影响外,不动产的使用人不应成为原有侵害采光行为的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也不应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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