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雇工行为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案情】
被告李某承包某学校教学楼外墙粉刷工程,遂雇佣包括原告王某在内的十余人施工,报酬为每人每天150元,提供免费午餐。某日王某粉刷二楼外墙,中午到一楼用餐时,边走边翻看手机,不慎在楼梯上摔倒,致右臂腕骨等处骨折。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某赔偿全部损失6000余元。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系用餐途中摔伤,而非粉刷墙壁过程中,与雇佣活动无关,且李某对此无过错,故王某的损害应由自己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虽系在用餐途中摔伤,直接表现不是从事雇佣行为,但就餐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故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李某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认定雇员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损害,是确定雇主赔偿责任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原告就餐的行为,表面上看既非工作时间,又非工作地点,但其就餐是必然的生理需求,与其从事雇佣活动存在内在联系,是雇佣行为的自然延伸。因此应认定原告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
同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亦应恪守职责,认真完成雇主所指示的工作。若雇员因故意或者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或致自身损害,此时一味让雇主承担责任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在下楼过程中,翻看手机不慎摔倒,对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被告李某的责任。
作者:王亚良
(作者单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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