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人数如何计算
答:《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以业主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规则,该条规定除以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在建筑物总面积中的占比作为标准之外,还规定了以业主人数在总人数中的占比作为标准。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本条中的业主包括种类型:第一,已经登记为所有权人的,应当计入本条规定的业主人数;第二,虽未登记为所有权人,但是该人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根据公权力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等方式取得该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也属于业主,应当计入业主人数;第三,已经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也属于本条规定的业主人数。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尚未合法占有,则该业主仍是开发商,该专有部分的表决权由开发商行使。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一人在同一小区拥有多套住房,该业主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也只能为一,不能以该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套数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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